杭州市滨江区政协企业家联谊会
章 程
(2014年11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与企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政协委员之间的联系,更好地发挥政协及政协委员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成立“杭州市滨江区政协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是为便于政协委员开展活动而成立的政协内部团体组织。主管部门系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服务办公室设在区政协经济科技和城建委员会。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加强联系、相互交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搭建平台、共谋发展。综合发挥政协委员的人才、智力等资源优势,加强会员、委员、企业相互之间的联谊和沟通,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促进政协委员相互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丰富政协委员履职的形式和内容,为打造智慧E谷,建设美丽滨江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定期组织会员对我区加快企业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协商讨论,为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建设智慧产业核心区积极建言献策;
(二)组织会员相互沟通、互帮互助,总结分享成功经验,帮助剖析存在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协作共赢;
(三)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明确发展方向,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协调和帮助会员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紧紧围绕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智慧产业核心内容,举办报告会、论坛、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引领行业发展潮流,提升会员治理企业的能力和驾驭市场经济的水平;
(五)根据会员的需要,利用政协企业家联谊会平台,有计划地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和商贸合作等活动,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开展会员与金融单位的联谊活动,为会员及所在企业加强与金融单位的联系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协商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对企业发展中遇到困难的会员及所在企业,可由联谊会的名义牵头组织专家到企业考察论证、把脉会诊、出谋划策;
(八)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依法维护和保障会员及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九)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参与慈善、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
(十)借助政协媒体平台,加强对会员和企业的宣传,扩大会员和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入会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隶属我区管辖范围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市区两级政协委员、区政协特聘委员,和经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批准的区政协机关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经联谊会考察备案,均可加入本联谊会。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联谊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联谊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请求联谊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合理的意见、建议;
(五)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主动要求退会的,应书面报告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第十条 本会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下提法类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由理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与区政协委员会任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拟任人选由区政协提名推荐。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至2名。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员中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的委托主持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做好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及时汇总会员单位反映的问题,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协调解决;
(四)处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秘书长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类会议、活动的准备工作;
(三) 联系联络会员及理事等工作;
(四) 处理秘书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财政专项拨款;
(三) 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四) 其它正当方式筹款。
第二十六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报政协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联谊会的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联谊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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