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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047       更新时间:1/6/2013 6:03:52 PM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全省政协工作会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全市各级政协组织的职能作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1、深刻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意义。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是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杭州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深化对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更好地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职能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多党合作理念、主动协商理念、接受监督理念、支持参政理念,充分发扬民主,扎实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

2、巩固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格局。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人民政协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良好政协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把是否具有民主观念和意识、是否关心重视和支持配合人民政协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和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做到工作上大力支持、经费条件上充分保障。

3、建立健全党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领导的各项制度。(1)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协工作。(2)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1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加大对政协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支持力度。(3)党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实际问题。(4)党委召开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请同级政协党组书记列席;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重要专题工作会议等应邀请政协领导参加;党委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应邀请政协领导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5)政协召开全体会议,党委和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与委员们协商讨论,共商本地区发展大计;政协召开常委会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安排领导同志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其中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1次。(6)各级党委要把重大事项主动提交政协政治协商、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支持政协参政议政等工作作为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考核项目,占有一定分值,并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及联系政协工作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纪委、组织部、考评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抓好落实。(7)各级党委应把中央、上级党委有关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本级党委作出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及时督促检查,促进有关政策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4、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实施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政协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切实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要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广泛共识。要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和政协章程的规定,配合党委有关部门研究换届时有关界别设置、政协委员名额、人选和常务委员人选以及届中委员调整等有关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

5、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宣传和研究。各级党委要重视人民政协基本理论的学习,把人民政协理论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把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理论政策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设置专门课程,确保市管领导干部进修班每期不少于2课时,市和区、县(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正职班、公务员任职班和区、县(市)管干部进修班等每期不少于4课时,并纳入学习考试范围。党委宣传部门要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共同研究年度宣传计划和重点,形成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的长效机制。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政协的有关重要会议和履职活动,开设并办好宣传人民政协工作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充分发挥市政协理论研究会的作用,积极为研究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校要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及相关研究规划,推进人民政协理论研究。

二、切实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6、政治协商内容。(1)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固定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规章;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换届时同级党委提出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等。(2)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实际工作安排提出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计划,提交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地区行政区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调整;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其调整;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党委、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7、政治协商形式。(1)会议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本意见规定的协商内容,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政府与政协工作协商联席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民主议政会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2)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本意见规定的协商内容,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或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3)恳谈协商。党委和政府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围绕协商内容同政协领导、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8、政治协商程序。(1)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提出。一般于每年12月底前,由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需要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每年年初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主持召开四套领导班子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根据提出的协商议题建议,研究并初步提出政治协商议题、协商形式和参加范围的建议方案,报党委确定,列入党委、政府、政协年度工作计划,转发有关方面共同执行。临时提出的协商议题,由提出部门直接向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2)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部门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政协要认真制定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及时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研论证。(3)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提议的协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4)协商意见的报送。政协要认真整理协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协商纪要》等,及时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5)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治协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落实办理部门,并以一定形式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后形成的《协商纪要》,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特别重要的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及时将采纳落实情况由党委、政府领导或委派专人向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报。

9、政治协商基本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组织实施的主体,要按照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高度重视和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认真开展政治协商工作。政协党组作为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要主动提出政治协商的建议,也可受同级党委委托积极做好政治协商准备工作。在协商活动中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广纳良策,增进各方共识。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10、政治协商机制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修订完善各自的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把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主动提交政协协商的要求纳入党委议事规则、政府工作规则,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环节予以制度明确。要建立政治协商办文制度,按照党政办文规则,把重大事项是否经过政协协商、政治协商过程、政治协商意见等纳入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办文办会的必经程序和重要内容,凡是经过协商的重要议题,在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讨论时,应当附上政协的协商意见;凡是本意见规定的政治协商内容未经协商的,做到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使中央提出的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11、民主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及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乡规划建设等执行或实施情况;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的解决情况;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情况;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问题。

12、民主监督形式。(1)会议监督。组织召开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以建议案或民主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2)提案监督。着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坚持重点提案和重要提案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领办和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完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领衔办理集体提案的制度,推动政协提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充分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功能。(3)民主监督小组监督。由政协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从界别和专委会中挑选政治素质好、履职能力强、具有专业知识的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对某项工作或某一部门开展专项监督,通过明察暗访、视察调研等途径,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利,提出建议和批评,促进部门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推动有关工作。(4)视察监督。建立健全“点”、“线”、“面”相结合的视察工作机制,组织委员就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或有选择地对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等的办理反馈情况开展跟踪视察,提出批评和建议。政协委员可以通过个别视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批评建议。(5)民主评议监督。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实施民主评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民主评议建议书》,开展专项监督。(6)政情咨询监督。通过政情咨询或交流的形式,向政府部门了解政务、知情明政,直接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对话和沟通,推动有关工作开展。(7)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畅通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加强与各界别群众和委员的联系,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协机关反映各界的呼声,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8)特约监督员监督。由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向政协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协统一挑选和委派政协委员担任部门的特约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特约监督员应每年向政协组织书面汇报监督履职情况。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向政协委员个人聘任特约监督员。

13、民主监督机制。(1)完善知情环节。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至少每半年向政协通报1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政协组织和委员通报,保障政协组织和委员的监督知情权。(2)完善沟通环节。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部门与政协专委会、政协界别的对口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开展2次对口联系活动,畅通交流渠道,加强工作联系。党政部门作重大工作决策和部署、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参加,并应视情邀请本单位、本系统委员及特约监督员列席。政协在开展相关监督活动时,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加强交流,听取意见。(3)完善反馈环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监督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和反馈,并将领导批示、落实措施、取得成果等及时向政协书面通报反馈。政协组织要将党政部门采纳落实监督意见建议的情况,及时告知各参加单位或委员个人。

14、民主监督有关要求。(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大力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要切实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抵制和阻挠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2)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了解和熟悉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方式和原则,自觉支持和配合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3)党和政府的监督机构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促进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的结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4)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政协民主监督活动情况,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影响,积极支持政协在宣传媒介上开设专题栏目,为政协民主监督提供正确有利的舆论导向。(5)各级政协要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意识,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能力,积极探索民主监督形式,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四、着力提高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实效

15、参政议政重点。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

16、参政议政形式。主要形式有:开展专题调研、视察考察、咨询论证等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举办专题议政会、研讨会、座谈会、通报会;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委员参加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17、参政议政意见建议的办理和反馈。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制度,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落实政协参政议政的意见建议。对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办理。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由办理部门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由有关领导在政协同层次会议上通报;特别重要的建议案应交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政府领导每年要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1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对政协以各类调研报告、专题议政会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给予书面反馈。对以社情民意信息形式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也应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五、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18、思想作风和履职能力建设。各级政协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民主观念、群众观念、创新观念,围绕中心,致力发展,关注民生,履职为民,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全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政协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探索政协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履行职能的成效,推进我市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

19、政协专委会和机构建设。为适应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市政协设置办公厅、研究室、提案工作委员会、学习和委员工作联络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城市建设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和港澳台侨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等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机构。每个专委会配备专职主任,主任编制和供给关系在原工作单位的专委会和工作任务多的专委会可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专委会主任应为政协常务委员。区、县(市)政协在现有的基础上,增设委员学习和工作联络委员会,机构设置一般为“一办六委”。选择一个区、县(市)政协积极稳妥地开展设立政治协商工作委员会、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委员学习和工作联络委员会等试点探索工作,在试点探索成功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各区、县(市)政协全面推行。进一步加强各区、县(市)政协现有专委会的工作力量,每个专委会要配备一名专职领导和1—2名专职工作人员。要适应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建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协工作委员会,工委主任为正区级。

20、政协界别建设。要认真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使政协界别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和包容性。健全和完善政协界别与政府部门工作沟通交流机制,为界别和委员知情问政和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切实发挥界别作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的工作。积极探索界别工作量化考核的办法,支持开展先进界别小组评比活动。各级政府要将政协界别调研和活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界别有效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21、政协委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委员的推选制度,规范委员推荐提名程序,优化委员构成。各级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中共党员人选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非中共委员由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政协党组的意见后,报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在推荐政协委员人选时,各界别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实行差额推荐的办法,并征求委员所在地政协组织的意见。要保证每届政协留任委员比例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对拟继续留任的政协委员人选,由政协党组根据委员平时履职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有条件的政协组织可以探索设立一定比例的专职常委。建立健全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轮训)制度,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在时间、经费、工作条件上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种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并邀请其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乡镇人代会、街道居代会应邀请当地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支持基层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村)建设和民主管理;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政协委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协委员违纪行为需要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协党组通报情况。

22、政协机关建设。各级党委及有关部门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切实推进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双向交流,市和区、县(市)政协机关每年交流1—2名干部,使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进能出、良性循环、充满活力的机制。要根据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市政协和各区、县(市)政协机关编制。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职常委不占政协机关和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其供给关系可由本人选择。

23、政协基层组织建设。要着眼于推进政协协商民主的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在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条件具备的乡镇(街道),探索试行建立政协工作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并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可由党(工)委副书记兼任,也可专职,职级视同同级正职。未进党委班子的专职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工)委会议。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市)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执行。市委将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开展一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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