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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920       更新时间:1/6/2013 6:03:52 PM       【关闭窗口】

1、什么是政协提案?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特有的一项民主权利。每件提案均需经过提案委员会按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审查立案才能成立,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具有严肃性;对所反映的问题需进行科学论证分析,具有科学性;需有可操作的具体建议,具有可行性。提案的办理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有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

2、什么是政协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

政协提案的“三不限制”原则是指委员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就是说委员可以随时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把提案工作作为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极大地调动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案的数量和质量较之以往都有很大提高。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正确地理解“三不限制”原则,比如,对不宜用提案提出的内容(如纯属委员个人的私事),应采用委员来信或其他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3、提出提案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提出提案一般有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是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是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政协委员如何提出提案?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如何提出提案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是提案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是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是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做到一事一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提案的审查和处理程序是什么?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对提案的审查和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有的可以适当方式送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二是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提案,可以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研究处理。

三是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委员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向委员反馈。

6、国务院办公厅对办理政协提案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l997年发出《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对提案办理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应当加强同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四、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复文直接寄提案者,并抄送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府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五、对提案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部门或办公厅(室)公章。

六、对提案者在反馈意见中有不同意见的应作进一步答复。国务院办公厅还要求:在办理政协提案时,如有些问题情况不明,不要凭想当然答复,应当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处理。有些问题还可与提案人联系,共同商量处理办法。这样做,即使有的问题解决不了,通过商谈,使提案者明白困难所在,也能取得凉解。

7、在政协历史上产生过哪些具有较大影响的提案?

人民政协成立50多年来,政协委员通过提案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推进改革开放,促进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有不少提案产生了较大影响,例如: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中国致公党以本党名义提出了人民政协历史上最早的党派提案,即《由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实行护侨政策案》。这件提案对于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保护华侨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圈绕土地改革问题,章伯钧、郭冠杰等委员提出了《由各民主党派号召和动员其成员积极参加土改》的提案。这件提案被采纳,并由政协和民主党派中央组织实施,先后组织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知名人士1万多人分批参加或参观土改,形响很大,效果很好。

1957年有55位委员单独或联名提出了11件有关节制生育或限制早婚的提案,其中包括建议修改婚姻法、成立节制生育专门工作机构、降低避孕药品价格等,当时虽未被接受,但历史证明这些提案的内容是正确的。

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问题,不少委员表示关注并提出多件提案,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采纳了这个建议,决定按照不同专题,组成专家组再一次进行调查论证。政协委员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促进三峡工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起了重要作用。

一部分委员建议恢复教师节以形成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的提案,受到国家教育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对国家决定以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起了促进作用。

1989年部分委员提出的《建议中央领导同志带头乘坐国产车和取消高级干部特供点》的提案,受到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后通过的有关决定中作出明文规定:“中央政治局、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一律使用国产车,取消对领导同志的少量食品‘特供’。”

钱正英委员等提出的《关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扬黄扶贫灌区作为大柳树第一期工程的建议》的提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作了批示,这项建议被列人国家“九五”计划并开始实施,对于促进宁夏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7、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份提案是谁提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49年9月下旬在北平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期间,郭沫若、李济深、沈钧儒、黄炎培、马叙伦等44人联名提出了人民政协的第一份提案,题目是《请以大会名誉急电联合国否认国民党反动政府代表案》。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由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否认所谓“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利。这件提案的实施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政治影响。

8、政协建议案的由来、特点是什么? 把建议案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始见于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该法第3章第7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就此作了同样的规定。 198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分别包括“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8、政协建议案的由来、特点是什么?

把建议案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方式,始见于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该法第3章第7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亦就此作了同样的规定。

1982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分别包括“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建议案是政协组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议案和提案的不同点是:建议案涉及的内容更加重要,形式更加庄重,是政协组织委员通过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的高层次的重要建议。运用建议案这冲方式,更易于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更易于引起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

9、人民政协历史上的第一份建议案是何时提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49年10月9日召开的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政协成立后的第一个建议案,即“请政府明定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以代替10月10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同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认为“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并宣告:自1950年起,以每年的10月1日,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

10、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是谁倡导的?

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是毛泽东同志倡导的。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联席会议,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传达了国家主席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进行视察工作的提议。毛择东提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时,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委员会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一同视察,对行政、立法工作,法院和检察院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好处,对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有好处,对下面干部可以起督促作用。

根据毛泽东的提议,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55年秋后视察工作的《通知》。1955年秋后的视察工作,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为止,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视察内容有农业合作化、粮食生产、粮食统购统销、落后乡的改造、商业的生产经营、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街道工作和“肃反”工作等问题。政协委员还把各有关知识分子问题列为视察的重点。经过这次视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致认为,建立视察工作的制度是正确的,必要的,是个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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