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建议
近日,温州土地出让金续费事件持续发酵,从不同角度,社会各方对这一标志性事件阐述各自不同的看法,但其根源在于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有,国家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依据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出让年限从20年、40年、50年、70年不等。温州土地出让金续费事件,为我们敲响警钟,随后,将有大量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能否解决好这类问题,不仅直接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使百姓安居乐业,而且将对党和政府执政持续性、稳定性产生严重影响。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我们的总体思路是:有偿续租与无偿续租相结合,确保居民基本居住需求。
一、是否有偿续期问题。我们认为居民持有一套及以上住宅者,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居民可以任选一套无偿续期,其余住宅用地均应有偿续期。
二、关于续期土地出让金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住宅用地应该按首次土地出让金额确定。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是按政府内部评估价格确定,有的是按市场价格确定,这次温州做法就是按市场价格确定,我们认为按政府内部评估价格确定和按市场价格确定均不妥。现有法律框架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自动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我们认为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是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的自动续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不是没有合同,双方仍然是首次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合同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双方仍应按原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按首次土地出让金额确定续期金额即符合物权法又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续期土地出让金支付问题。我们认为续期土地出让金应该按年支付,温州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做法欠妥,理由如下:1、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立法本意是合同顺延,但究竟顺延多长时间没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一方享有决定继续使用多长时间及是否继续使用的权利,因此,要求居民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即不符合常理,也没有相应法律依据。2、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做法与国家可能推出的房产税存在冲突。目前来看,国家推出房产税是大势所趋,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存在高度重叠,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势必直接影响到国家后期推出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