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理念的17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对依法治国作出重要决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等,表明了依法治国的人民主体地位,但如何实现人民主体地位?“决定”除了在立法相关内容里有所表述,在执法、司法等内容中均少有提及。而人民主体地位其本质就是实现人民民主权利,法治的前提和核心是人民民主。
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核心问题是人民民主:其一,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看,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没有法治则没有真正的民主。通俗地说:民主和法治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民主是唇,法治是齿,唇亡则齿寒,没有民主,法治是苍白无力的。其二,从社会实践来看,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一开始各项事业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快速推进,人大、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等改革蓬勃发展,各项事业欣欣向荣,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贪污腐败、贫富分化、道德沦丧、住房、医疗、教育等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层出不穷。依法治国几乎成为一句空话。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人民民主的权利缺失:首先,依法治国的“法”,应该是由人民制定的,而实际通过“人大”制定的法律能代表占人民大多数的弱势群体吗?行政机关,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就更不用说了。其次,法律的监督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人民的权利,而实际上人民真的实现了监督权了吗?特别是代表人民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人民享受到他们的民主监督权了吗?而正是由于人民这两大权利的缺失,才会出现那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民主与法治是个有机的整体,是缺一不可的。只有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才能长期、有序、畅通、高效地运行,以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伟大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