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列为入党必备条件的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唯有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能取信于民,在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下不断加强和巩固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带领人民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最终实现全民守法。而党是否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体现为党的全体干部及党员是否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提到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在申请入党的条件、介绍人对申请人的了解、党支部对申请人的审查、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察、预备党员的入党宣誓词、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条件中,均未明确提到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内容。另外,党章规定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但对有严重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的民事违法行为,未作任何规定。
共产党员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着先锋模范和战斗桥头堡的作用,只有始终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先锋战士才有资格成为共产党员。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从严治党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最根本的保证。为此,在共产党员的入党、提拔、纪律处分等方面,有必要将是否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放到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上予以考虑,并在党章等相关党内法规文件上明确体现。
另外,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政,对其成员也应严要求、高标准,共同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